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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8 19:44:01 股吧网页版
恒欣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079 证券简称:恒欣股份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湘潭恒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湘潭恒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召开
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
议案》,该议案已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湘潭恒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湘潭恒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湘潭恒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
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定价公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需要以书面形式明确该交易必要性,定价依据和合理性等,并提交相应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三)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和出具报告。

第二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四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方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者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类型: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六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 1 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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