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079 证券简称:恒欣股份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湘潭恒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湘潭恒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召开
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
议案》,该议案已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湘潭恒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湘潭恒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湘潭恒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一)、(二)和(三)的规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纳税情况。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作出审慎判断,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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