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博大网信: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大网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博大网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八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20 层(邮编 100020)

Address:20/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5 Dong San Huan Central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电话(Tel):(+86 10) 8560 6888 传真(Fax):(+86 10) 8560 6999 www.haiwe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丨上海 SHANGHAI 丨深圳 SHENZHEN丨香港 HONG KONG 丨成都 CHENGDU

目录

一、 收购人介绍...... 4
二、 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6
三、 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 9
四、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 10
五、 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以及约束措施...... 12
六、 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13
七、 结论意见...... 13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博大网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亦庄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亦庄控股”)拟将其所持有的北京亦庄智能城市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亦庄智能院”)100%股权全部划转至北京数据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数据集团”或“收购人”),因亦庄智能院直接持有北京博大网信股份有限公司(“博大网信”或“公众公司”)39,200,000 股股份,为博大网信的控股股东,本次无偿划转后,北京数据集团通过亦庄智能院间接持有博大网信的 39,200,000 股股份,占博大网信总股本的 49.00%(“本次无偿划转”、“本次划转”或“本次收购”)。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仅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境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北京数据集团的委托,就其编制的《北京博大网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中的有关事项,出具本《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大网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收购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并且本所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和收购人提供的书面确认予以引述,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内容、结论、意见和境外法律事项的适当资格,本所亦不对这些数据、内容、结论、意见和境外法律事项承担任何责任。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内容、结论、意见和境外法律事项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要求收购人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收购人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应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而无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