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公告编号:2025-037
证券代码:874080 证券简称:博大网信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博大网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一审判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5 月 1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2 月 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收到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新 0203 民初 2559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新疆天怀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桢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博大网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珀华
公告编号:2025-037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基本案情主要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北京博大网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详 见 公 司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www.neeq.com.cn)披露的《北京博大网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收到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新 0203 民初 255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北京博大网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天怀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 12,038,400 元;
二、被告北京博大网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天怀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1,099.2 元;
三、被告北京博大网信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天怀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逾期付款利息(自 2025 年 2 月 1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12.038,400 元为基
数,按照年利率 3.1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7,108.5 元、保全费 5000 元、邮寄送达费 130.80 元,由被告北
京博大网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
公告编号:2025-037
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进展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公司认为本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及程序错误,公司不予认可,将依法对本次判决提出上诉,依法采取措施积极维护公司的权益,并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鉴于公司收到的民事判决书为一审民事判决,截至目前尚未生效,公司认为本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及程序错误,公司不予认可,将依法对本次判决提出上诉,故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暂未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流动资金产生一定影响,公司账户因保全措施被冻结,公司正在积极应对,争取尽快解除公司银行账户资金的冻结。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对本次判决提出上诉,并依法采取措施积极维护公司的权益,后续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判决书》(2025)新 0203 民初 255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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