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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3-31 17:28:27 股吧网页版
麦克斯:补充法律意见书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3-31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麦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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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9 楼 邮编:200120

电话:021-68406592 传真:021-68869532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麦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浙江麦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麦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为公司申请本次股票挂牌出具了《北京市
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麦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麦克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3 年 2 月 20 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下发了《关于浙江麦克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二)》”),本所律师就《反馈意见(二)》中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承诺和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正 文

一、《反馈意见二》3、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及关联交易。前次回复显示,公司第一、二大股东的股份均自浙江通圆经编受让取得,浙江通圆经编及关联方向公司多次拆借资金,公司与浙江通圆经编存在大额转贷及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交易情形,但公司未将上述主体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请公司:(1)结合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及董事、高管任命及参与公司经营关联情况,补充说明自公司设立之初至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及变化情况,是否与公司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认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形;(2)结合相关案例与公司浙江通圆经编、关联方参与公司经营的情况,说明浙江通圆经编及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累积金额及资金成本或附加条件情况,浙江通圆经编及关联方是否存在实质控制或共同控制公司的情形;(3)浙江通圆经编及关联方控制的天祥新材主营业务为经、纬编布及半成品的生产、销售,公司主营业务为经编面料的印染加工服务,说明公司客户及供应商中是否存在浙江通圆经编等关联方及其合理性,结合关联方相关印染业务通过公司开展的具体情况分析关联交易占比是否合理,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非关联化的情形,公司的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披露是否完整、准确。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律师结合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关键岗位等相关主体与浙江通圆经编及关联方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公司未将浙江通圆经编及关联方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补充说明】:

(1)结合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及董事、高管任命及参与公司经营关联情况,补充说明自公司设立之初至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及变化情况,是否与公司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认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1)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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