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28
证券代码:874084 证券简称:蘅东光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保持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期发展的动力、实现长远发展的目标,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及公司股价的稳定性、长期增长性,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的政策要求,公司制定了《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2、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 3 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
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不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公司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已达到承诺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6、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若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一)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关于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承诺,其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或表决权)。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方案后,如果涉及减资事项,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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