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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6 18:25:45 股吧网页版
蘅东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6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25A、26A

21A-3/F.22A/F.23A/F.24A/F.25A/F.26A/F.,CTS Tower, No.4011, ShenNan Road, ShenZhen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83025058

邮编(P.C.):518048;网址(Website):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从珍律师、王素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进行见证,并出具《关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2024 年 11 月 27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址:https://www.neeq.com.cn/)发布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033,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了各股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五)上午 10:00 在深圳市宝安区鸿辉工业园 4
栋 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建伟先生主持;股东通过网络投票行使表决权的,可以通过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2
日 15:00—2024 年 12 月 13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12 月 11 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57,821,4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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