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九月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
25A、26A
目 录
目 录......1
第一部分 对《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5
问题 1.境外子公司核查是否充分 ......5
其他问题 ......51
第二部分 对首轮问询回复的更新 ......52
问题 12.其他问题 ......52
第三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信息更新 ......6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于 2024 年 12 月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5 年 3 月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5 年 4 月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5 年7 月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8 月 7 日下发《关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发行人本次发行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期间
已更新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容诚已对发行人 2025 年 1-6 月
财务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容诚审字[2025]518Z1658 号《审
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对发行人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内
部控制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5]518Z1659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本所现就《第三轮审核问询函》涉及
的法律问题以及发行人于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期间内或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另行指明的其他期间内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同时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和北京证券交易所配套规则,本所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披露的内容进行相应的修订或补充,对于《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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