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3
公告编号:2025-027
证券代码:874085 证券简称:锦华新材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在全面了解、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就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调整本次发行上市具体方案中的募集资金用途是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考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本议案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运用可行性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运用可行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公告编号:2025-027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全泽、黄荣华
2025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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