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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7 22:38:41 股吧网页版
锦华新材:发行保荐书(上会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7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交所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五年六月

声 明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本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接受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锦华新材”)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及其相关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非经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所用简称,均与招股说明书中具有相同含义。

目 录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6
三、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7
四、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9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4
六、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22
七、关于发行人的创新发展能力的核查...... 30八、关于对发行人股东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履行备案程序进行的核查...... 33九、《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要求的核查事项 ...... 33
十、关于对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34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基本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本保荐机构出具《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附件),授权保荐代表人苗淼和廖来泉担任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锦华新材本次发行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1、苗淼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苗淼女士,保荐代表人,浙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
金盘科技 IPO 项目、海普瑞 IPO 项目、普路通 IPO 项目、青岛华瑞 IPO 项目、
金盘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丽尚国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经纬纺机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金字火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宝莫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雷曼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华友投资可交换债券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2、廖来泉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廖来泉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浙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业务副总监,曾主持或参与金盘科技 IPO、金盘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丽尚国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雷曼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本次发行项目的项目协办人为刘佳荣,刘佳荣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刘佳荣先生,浙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注册会计师、律师,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曾参与金盘科技 IPO 项目、金盘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丽尚国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项目其他成员为陆颖锋、刘文强、王创、张梦昊、汪子达、李思豪。上述项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Jinhua New Material Co., Ltd

证券代码: 874085.NQ

注册资本: 98,000,000.00元

法定代表人: 雷俊

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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