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4
证券代码:874085 证券简称:锦华新材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三次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三次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四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会议通知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等相结合的方式为股东出席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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