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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4 18:34:20 股吧网页版
锦华新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4


证券代码:874085 证券简称:锦华新材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7 月 4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使用的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相关规定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发行文件中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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