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4
证券代码:874085 证券简称:锦华新材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以及《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的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犯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得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非由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决策的事项,由总经理负责决策。
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由总经理决策。
第十一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二)拟订分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制定分管工作的具体规章;
(四)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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