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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4 18:36:22 股吧网页版
锦华新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4


公告编号:2025-058

证券代码:874085 证券简称:锦华新材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7 月 4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告编号:2025-058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他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提供担保的行为。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告编号:2025-058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表决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由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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