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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4 18:44:40 股吧网页版
锦华新材: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4


证券代码:874085 证券简称:锦华新材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会议通知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公司采用网络或其他参加股东会方式的,股东身份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系统确认为准。股东参加股东会费用自理。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会议。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应当
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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