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7-06
公告编号:2023-0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小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及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意见......3
二、关于发行人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5
三、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是否需要履行注册程序的意见......6
四、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7
五、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对象或范围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7
六、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1
七、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1
八、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3
九、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份限售安排的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3
十、结论性意见......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小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及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小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小唐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及定向发行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小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及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小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及定向发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出具《关于同意小唐科技(上海)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及定向发行的函》(股转函〔2023〕881 号),同意本次发行。因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已确定,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定向发行规则》《定向发行指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就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有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承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公司保证已经向本所承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和信息,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分别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2、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外,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释义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3、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文
一、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一)本次定向发行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的主体为小唐科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小唐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小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43423482187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 421 号 61 号楼 5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业勇
注册资本 2,805 万元
实收资本 2,805 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5 年 7 月 3 日
营业期限 2015 年 7 月 3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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