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0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推荐小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及定向发行
的推荐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下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小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唐科技”、“股份公司”或“公司”)就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事宜经过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主办券商”或“我公司”)对小唐科技的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和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对小唐科技本次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出具本报告。
一、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主办券商与小唐科技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尽职调查情况
光大证券推荐小唐科技挂牌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根据《工作指引》的要求,对小唐科技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项目小组与小唐科技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进行了交谈,并同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会计师进行了交流;查阅了公司章程、“三会”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资料、纳税凭证等;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出具了《小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及定向发行之尽职调查报告》。
三、主办券商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立项程序及立项意见
我公司按照《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类项目业立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2022年11月30日经我公司推荐挂牌业务立项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质量控制程序及质量控制意见
项目小组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编制了项目申报资料、项目工作底稿等资料后,项目组于2022年12月向我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总部提出审核申请,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总部审阅了公开转让说明书、项目小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及工作底稿等相关申报材料,经审核后认为:推荐文件、申报材料及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基本完善,同意将本项目提请内核会议审议。
(三)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我公司推荐挂牌项目内核小组于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2月1日对小唐科技拟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进行了认真审阅,于2023年2月1日召开了内核会议。参与项目审核并参与投票的内核成员共7人。
2023年2月17日,全国股转公司正式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2部业务规则和21部配套细则、指引及指南。我公司推荐挂牌项目内核小组于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2月28日对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进行了认真审阅,于2023年2月28日召开了内核补充会议。参与项目审核并参与投票的内核成员共7人。
上述内核成员不存在担任项目组成员的情形;不存在本人及其配偶直接或间
接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的情形,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根据内核小组工作规则,内核决议为通过小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挂牌项目,同意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相关监管部门上报项目材料。
四、公司符合《挂牌规则》规定的挂牌条件情况
根据项目小组对小唐科技的尽职调查情况,光大证券认为小唐科技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公开转让所规定的挂牌条件:
(一)公司主体资格符合《挂牌规则》的相关规定
1、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公司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为 2,805 万元。具体对照如下:
(1)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根据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和各股东的承诺并经项目小组核查,公司股东持有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保全等限制权利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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