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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0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小唐科技: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及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0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小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及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目 录

问题 3. 关于股份激励......3
问题 4. 关于信息披露豁免......8
问题 5. 其他问题......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小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及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小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小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小唐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及定向发行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小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及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于2023年3月20日下发的《关于小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现就审核问询函中需本所律师核查和发表意见的有关问
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问题 3. 关于股份激励

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 4 次股份支付,其中 3 次为对员工的股权
激励。请公司补充:(1)说明股权激励政策具体内容或相关合同条款(如有),包括且不限于:流转及退出机制、锁定期限、绩效考核指标、服务期限;若涉及激励计划实施调整的,股票数量、价格调整的方法和程序等;在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或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况下,股权激励计划如何执行的相关安排;(2)说明激励对象的选定标准和履行的程序,实际参加人员是否符合前述标准,所持份额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决策(及审批)程序履行的完备性;(2)申请挂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披露的完备性。
回复:

一、公司补充说明

(一)说明股权激励政策具体内容或相关合同条款(如有),包括且不限于:流转及退出机制、锁定期限、绩效考核指标、服务期限;若涉及激励计划实施调整的,股票数量、价格调整的方法和程序等;在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或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况下,股权激励计划如何执行的相关安排
1、股权激励政策相关合同条款

事项 合同条款内容

1、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

额,自其签订合伙协议生效之日起算三年内,非经普通合伙人同意不得
转让。普通合伙人同意转让的,发起人仅得将其所持全部或部分股份转
让给普通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或由普通合伙人回购,转让或回购价格为
发起人实际缴纳的金额加上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

流转及退出机制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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