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小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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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小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小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小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小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将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召开,公司董事会
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内容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会议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上午 10 点在上海市徐汇区田州
路 99 号 16 号楼 201 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45 万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7.14%。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45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弃权 0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45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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