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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4 16:43:23 股吧网页版
东实环境: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4


证券代码:874087 证券简称:东实环境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东实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

市后适用)(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东实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东实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东实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称“控股
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
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
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
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
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由其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
一的单位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十条 虽不符合第九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
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并经相关流程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
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三年内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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