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证券代码:874087 证券简称:东实环境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东实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东实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东实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东实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
(四)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五)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信息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有可能接触相关信息的相关人员;如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其他股东有要求的,同样适用。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
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发生交易达到《广东东实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公司需要对外及时披露标准的,报告义务人
应履行报告义务,但对于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四)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广东东实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5、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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