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证券代码:874087 证券简称:东实环境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东实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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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6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5 月 1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1、2023 年 12 月 6 日,因劳务合同纠纷,章尽兰(下称“再审申请人”)向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东莞市东实城龙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城龙公司”或“被申请人”)。
2、2024 年 2 月 29 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4)
粤 1971 民初 2097 号),判决:驳回章尽兰的全部诉讼请求。
3、2024 年 3 月 5 日,章尽兰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
粤 1971 民初 2097 号),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4、2024 年 5 月 8 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4)粤
19 民终 4064 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2024 年 5 月 15 日,章尽兰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
1971 民初 2097 号民事判决书、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 19 民终
4064 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6、2024 年 6 月 3 日,城龙公司收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24)
粤民申 7829 号)及《再审申请书》副本。
7、2024 年 9 月 3 日,城龙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
书》((2024)粤民申 7829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章尽兰的残疾人证显示,其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其符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征,其在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的情况下参加诉讼,无法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原审判决程序存在不当,应予撤销,指令再审。裁定如下:指令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8、2025 年 3 月 6 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
理本案,2025 年 6 月 13 日,城龙公司收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 19
民再 11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2024)粤 19 民终 4064 号民事判决
(即驳回章尽兰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已终审结案。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章尽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挂牌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城龙公司的前劳务人员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东莞市东实城龙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达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挂牌公司的全资二级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城龙公司与章尽兰签订了《劳务协议》,章尽兰为城龙公司提供地面清扫保洁服务。后因章尽兰提供的保洁服务一直未达到保洁基本要求,城龙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和《劳务协议》的约定,解除了与章尽兰的《劳务协议》。章尽兰因不满城龙公司解约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撤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4)粤 1971 民初 2097 号民
事判决书、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 19 民终 4064 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1)城龙公司向章尽兰支付赔偿款 350,000 元,再审增加为
6000 亿;(2)城龙公司向章尽兰赔偿购买扫把 60 元、铲子 50 元、外套 500 元、
黑色毛衣 400 元的费用损失;(3)城龙公司向章尽兰支付 2023 年 11 月-2024 年
2 月的劳务费 100,000 元。
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城龙公司承担。
理由: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判决对再审申请人极不公平,依法应予以撤销,法院应判决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1、被申请人无故解除双方劳务关系的行为无效。
2、二审判决认为“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劳务协议》第七条的约定显失公平,属于无效条款。
3、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法院应判决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章尽兰认为,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判决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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