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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东实环境: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4087 证券简称:东实环境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东实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东实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东实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东实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保证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
就其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向董事会作出声明。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事
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2、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

3、不存在本制度第十条、十一条规定的不良记录;

4、具备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5、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5、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6、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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