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05
证券代码:874088 证券简称:诺丽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东莞市诺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东莞市诺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晓东、董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1号)
收到日期:2024 年 6 月 3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6 月 3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东莞市诺丽科技股份有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本公司
限公司
朱晓东 董监高 董事长、总经理
董辉 其他(信息披露事务负 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责人) 人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内部控制、财务核算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1、内部控制执行存在缺陷。一是公司资金支付业务内控执行存在缺陷。公司某总经理助理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财务部、采购部以及外贸部,负责采购、费用报销、借款等资金支付业务(财务负责人无资金支付审核权),可代表总经理审批付款,但未有书面授权,公司未制定相关制度明确总经理助理岗位职责,未对业务、财务不相容业务岗位进行分离,导致公司资金支付存在由总经理助理一人审批即可付款的风险,采购付款发起和审批执行情况与公司《采购物流付款制度》存在差异,公司财务负责人职权不符合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二是部分业务环节单据缺失。公司存在部分采购合同、入库验收单、销售报价单等业务环节单据缺失的情况。三是合同归口管理不统一,合同评审不规范。存在合同管理较为分散凌乱,部分合同无评审记录的情况,个别合同评审记录中没有财务部门人员签字。四是部分费用报销不规范。部分费用报销单无财务部门领导签字,部分费用报销使用的发票出现发票开票人、复核人和收款人为同一人或同为“管理员”的情形,个别费用报销发票抬头存在非诺丽科技的异常情况,不符合公司《财务制度》相关要求。以上情况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1 号——组织架构》第五条、第七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6 号——资金活动》第三条、第二十一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7 号——采购业务》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9 号——销售业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6 号——合同管理》第七条的要求,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2、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一是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公司现有财务制度对于现金管理、银行账户管理、银行票据、印章管理等方面存在没有规定或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二是业务管理制度不完善。销售制度缺少对于月度销售计划、赊销政策、销售退货、销售折扣折让、回款控制等方面的规定;采购制度对供应商管理缺乏明确规定,未建立供应商档案,缺少招投标相关制度;存货管理
制度对于自制入库的存货、存货仓储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三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不完善。2023 年 6 月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未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等内容。四是未建立健全公章管理制度。公司未建立公章管理相关制度,公章使用未履行书面审批程序,部分使用公章的情况未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登记留痕。以上情况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六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6 号——资金活动》第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7 号——采购业务》第四条、第七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8 号——资产管理》第五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9 号——销售业务》第四条的要求,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3、财务核算不规范。一是合同资产坏账计提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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