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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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普瑞金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普瑞金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普瑞金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5月 8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普瑞金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普瑞金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数据和信息均已向本所披露,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说明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隐瞒、虚假记载,有关副本和复印件分别与正本和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用以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5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并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2025 年 5 月 8 日下午 14: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在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栗红建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5 人,代表股份77,814,2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7%。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会议通知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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