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证券代码:874092 证券简称:力协精工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四川力协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力协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力协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保证股东会程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力协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1.2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2.1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2.2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
下,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2.3 股东会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第三章 股东会召开方式
3.1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
东会的情况及执行时间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在公司办公地点或股东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召开。
3.2 股东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讯方式、现场会议形式,或前
述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视频、电话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3.3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一节 股东会召开条件
4.1.1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4.1.2 提议召开股东会的股东、监事会应当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的
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监事会应当保证其所提出的提案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1.3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并主持。
4.1.4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