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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9 16:42:40 股吧网页版
科砼股份:广西科砼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补充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广西科砼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31DE、2403、2405 邮编:518034

42F/41F/31DE/2403/2405, Shenzhen Special Zone Press Tower, 6008 ShennanAvenue, Shenzhen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一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 言...... 3
第二节 正 文...... 5
一、关于“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的内容补充...... 5
二、关于“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的内容补充...... 6
三、关于“结论意见”的内容补充......6
第三节 签署页...... 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广西科砼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GLG/SZ/A5802/FY/2025-009
致:广西科砼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科砼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砼股份”)的委托,指派邬克强律师、黄山律师担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
作,并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西科砼建
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称“原《法律意见书》”)。现根据股转公司的口头反馈意见,以及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在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本所律师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用语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用语含义一致。

第一节 引 言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在制作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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