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0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圣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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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圣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圣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圣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李冬梅、唐娜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上刊登了《河北圣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地点、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梅银平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7,074.2698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99.9999%。
除上述人员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亦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履行了以下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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