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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6 15:33:01 股吧网页版
精创电气:北京中伦律所关于精创电气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致: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精创电气”)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关于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参照《监管规则指引 2 号》,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中国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参照《监管规则指引 2 号》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
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及时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了该等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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