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二〇二五年五月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词语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报告期 指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
审计报告 指 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 2024 年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
的“天健审〔2025〕5747 号”《审计报告》
1.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 2021、2022 年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并在会计差错更正后出具的“天健审〔2024〕428 号”《审计
报告期内的审计报 报告》;
告 指 2. 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 2023 年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在
会计差错更正后出具的“天健审〔2024〕810 号”《审计报告》;
3. 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 2024 年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
具的“天健审〔2025〕5747 号”《审计报告》。
1.天健会计师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的“天健审〔2024〕811
《内控报告》 指 号”《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2.天健会计师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的“天健审〔2025〕
5748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上市规则》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致: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精创电气”)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
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自前述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称“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且发行人聘请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发行人的财务报表(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
负债表以及 2024 年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进行审计后出具了《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5747 号),根据发行人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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