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19
证券代码:874097 证券简称:恒利新材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禹州市恒利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改<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禹州市恒利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禹州市恒利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
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收益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
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本办法所指对外投资不包括公司与其他单位以非独立法人的联合体形式共同开发同一项目的情形。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资在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一切对外
投资行为。
第五条 建立本办法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
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1、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3、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4、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本办法财务部和投资部门为责任部门,其他部门及各级子公司为配合部门,投资部门正式设立之前由财务部代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年内单笔金额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或 1500 万元、累计金额
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决定,并通知总经理。
一年内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20%且超过 1500 万元、累计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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