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4-19 17:17:41 股吧网页版
恒利新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9


证券代码:874097 证券简称:恒利新材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禹州市恒利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改<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禹州市恒利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禹州市恒利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担保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承担的债务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提
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方提供有效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所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对应。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或授权,公司
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与任何单位进行互保。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成员企业。公司下属各成员企业是指公司控股的、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

(一)以下情形,经董事会批准:

1、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
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公司单笔对外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以下情形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须经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公司应将对外担保事项先交由公司总经理、财务部审议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审查与订立

第九条 对外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除银行出具的格式对外
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合同须由公司法务部门审查,必要时提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条 订立对外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
款。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下列条款:

1、债权人、债务人;

2、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担保的方式(一般保证、连带保证、抵押、质押),担保金额,担保的范围,担保期限;

5、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6、反担保事项;

7、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

8、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公司财务部应会同公司法务部门办妥相
关法律手续,包括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抵……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