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安奕极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 25-28 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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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
关于上海安奕极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安奕极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安奕极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鹏律师、张强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海安奕极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3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上发布了《上海安奕极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 2025 年 4 月 1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由董事长蔡志刚先生主持。
经审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均与公司历次公告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8 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16,855,9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会议审议事项
1. 审议《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审议《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审议《关于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4. 审议《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审议《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6. 审议《关于 2024 年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议案》;
7. 审议《关于对公司 2024 年度关联交易进行确认的议案》;
8. 审议《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9. 审议《关于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0. 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1. 审议《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2. 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13. 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二)会议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表决结束后,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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