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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4 15:45:07 股吧网页版
安奕极:信息披露豁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4


公告编号:2026-016

证券代码:874098 证券简称:安奕极 主办券商:华鑫证券
上海安奕极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豁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安奕极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安奕极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上海安奕极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公告编号:2026-016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 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
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
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告编号:2026-016

第三章 暂缓、 豁免披露事务的内部程序及报送

第八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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