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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7 17:15:01 股吧网页版
海龙风电: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龙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的参与对象变更名单的合法合规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7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海龙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的参与对象变更名单的

合法合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作为江苏海龙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风电”或“公司”)的主办券商,对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的参与对象变更名单进行审核,现就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的参与对象变更名单的合法合规性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范围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的参与对象名单>的议案》。

《江苏海龙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细则”规定如下: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已与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退休返聘协议的员工,包括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管理层人员及员工。

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退休返聘协议。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本计划的持股对象发生以上任何不得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方有权按本计划规定回购已授予的财产份额。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与锁定期”规定如下: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36 个月。

在锁定期内,工商登记的合伙人应与披露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主体保持一致,如将所持相关权益转让并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进行合伙人登记变更时不得违反《监管指引第 6 号》、员工持股计划关于锁定期和员工所持权益转让的相关规定。

若锁定期届满时,公司已处于上市(指公司股票未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的行为)辅导至上市发行期间,则锁定期应当顺延至上市发行完成;同时,若公司完成上市,则锁定期还需要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主体作出的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等相关承诺执行。”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办法”之“(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所持权益的退出”规定如下:

“1、非负面离职退出情形

(1)参加对象因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经济性裁员被解除劳动关系的;

(2)参加对象劳动合同、退休返聘协议到期终止且并未续约的;

(3)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与参加对象依据劳动合同或退休返聘协议的约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退休返聘协议;

(4)参加对象在非过错情形下主动提出离职,而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同意其离职的;

(5)参加对象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无法胜任工作与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

(6)参加对象死亡的(包括宣告死亡的)的;

(7)参加对象因退休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且未签订退休返聘协议的;

(8)参加对象岗位因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内部架构调整出现职务调动的,且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条件的;

(9)其他未对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离职情况。

2、负面离职退出情形

(1)参加对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参加对象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3)参加对象严重失职、渎职;

(4)参加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侵占、盗窃、泄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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