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Brightstone Law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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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苏州乐能光伏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乐能光伏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州乐能光伏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星期三)上午 9:00 在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吴中大
道 59 号中意大厦 6 幢 A301 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上海磐明律师
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沙千里、崔蔚琳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下称《治理规则》)以及《苏州乐能光伏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治理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集。2025 年 4 月 23 日,公
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同意将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拟不进行权益分派的议案》《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
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
议案》等议案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同意将该次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等议案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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