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4100 证券简称: 乐能光伏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苏州乐能光伏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全文“辞职” 全文“辞任”
全文“半数以上” 全文“过半数”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乐能光伏电力股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乐能光伏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程。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七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人。 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行股 (一)公开发行股份;
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