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03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 于
北京朝歌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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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5 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朝歌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律字[2024]第 1892 号
致:北京朝歌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朝歌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视频参会的方式出席了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朝歌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朝歌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并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
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召开 2023 年年
度股东大会。
2.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
站发布了《北京朝歌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
3.2024 年 5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
站发布了《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公告》,根据股东提议,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一项临时提案。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公司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了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蒋文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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