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07
湖 北 山 河 律 师 事 务 所
HUBEI S&H LAW FIRM
关 于
武汉博源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增发股票合法合规性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鄂山河法意字【2024】1193号补1号
地址:中国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6号华发中城国际中心16-18层
16-18/F,Huafa zhongcheng Internation,Center,6 Huaihai Road,Jianghan
District,Wuhan ChinaTel:86-27-59516866,86-27-59516867Fax:86-27-59516823
目 录
目 录 ...... 1
释 义 ...... 2
正 文...... 6
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补充法律意见...... 6
二、《审核问询函》之问题1: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9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关于武汉博源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合法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在尾数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所致。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博源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增发股票合法合规性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博源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受公司委托,本所担任公司本次定向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获授权为本次定向发行出具《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博源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合法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挂牌审查部于2024年5月22日出具的《关于武汉博源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博源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合法合规性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所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法律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还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
3.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公司保证已向本所提供和披露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以及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文件、所披露的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保证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相一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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