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Brightstone Law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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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安徽钜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钜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钜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
股东会”)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在安徽省池州市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龙路 99 号公司会
议室如期召开。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沈盈欣律师、杨露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钜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决定召集。
2025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上公告了上述
董事会决议及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
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 14:00 在安徽省池州市池州经济技
术开发区双龙路 9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本次
股东会会议通知披露的内容一致。
(2) 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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