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Brightstone Lawyers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 Suite T61, 15/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15楼T61 No.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邮政编码: 200120 Shanghai 200120, China
Tel 电话: +86 21 6881 5499 www.brightstonelawyers.com
致:安徽钜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钜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磐明法字(2025)第 SHE2022011 号
一.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
内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与安徽钜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钜芯科技”、“发行人”、“公司”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
函,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或“本次发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沙千里律师、
沈盈欣律师、杨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办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司法部令第 223 号)、《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
务执业细则》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
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等中国现行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在磐明工字(2025)第 SHE2022011 号《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钜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出具,
与《律师工作报告》是不可分割的法律文件。
二. 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
1. 本所律师系依据前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
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并为本所律师所知悉的事实出具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发行人的下述承诺和保证,即:
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所有文件资料的
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及相关口头证言;发行人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证言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前述文件资料及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隐
瞒或误导,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