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74103 证券简称:钜芯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安徽钜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以及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钜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钜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钜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上述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任何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采取任何非法形式强令或强制公司为其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就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八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监管部门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九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八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条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十一条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
议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第十二条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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