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18
安徽绿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绿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主办券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关于安徽绿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司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出具了《关于安徽绿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
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安徽绿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绿动能源”)、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贵司提出的问询函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进行书面说明。涉及对《安徽绿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问询函要求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显示。
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回复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加粗) 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本问询回复中若出现部分表格合计数与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在尾数上有差异的情形,除特别说明外,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问题 1、关于销售收入
根据申报文件,报告期各期申请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26,251.02 万元、20,017.07
万元、5,827.46 万元,其中境外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55.02%、33.07%、45.54%,主要为贸易商客户。公司第三方回款金额占比较高。
请公司说明:(1)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寄售模式,如存在,说明寄售模式对应的主要客户、寄售模式销售收入占比及公司对相关产品的管理方式;(2)报告期内各类收入变动原因;公司收入是否存在季节性特点,报告期各期 12 月和1 月收入金额及占比、第四季度收入金额及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3)主要境外客户情况(所属国家或地区、成立时间、实际控制人、注册资本、经营规模、销售区域、销售产品类别、与公司合作历史)、客户类型、合作期限、客户稳定性、国际经贸关系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主体与其是否存在潜在或实质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公司应对汇率变动影响的具体措施及有效性;(4)境外销售与境内销售在产品种类、定价、信用政策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并分析形成差异的原因;公司海关报关数据、运保费、出口退税与各期境外销售收入的匹配性;各期末境外销售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5)报告期内境内外贸易商客户家数及其变动情况、境内主要贸易商的基本情况、是否存在实缴资本及参保人数较少的情形、贸易商从公司采购的金额与其业务类型及规模的匹配性、报告期各期对主要贸易商的销售收入及其终端销售情况;(6)应收账款中存在个人客户的原因;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并结合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及进度,分析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7)通过第三方回款涉及客户名称、回款金额、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同一回款方为不同客户回款的情况,是否存在客户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情形,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款项纠纷;(8)应收款项融资的分类及列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包括但不限于发函和回函情况、函证样本的选择方法、
函证比例、回函比例、总体走访情况及走访比例、收入的截止性测试等;结合公司业务,说明收入确认方法是否合理谨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报告期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按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说明对境外销售执行的核查程序和核查结论。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按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对境外销售事项要求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寄售模式,如存在,说明寄售模式对应的主要客户、寄售模式销售收入占比及公司对相关产品的管理方式
(一)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寄售模式,如存在,说明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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