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31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绿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区 16 层
电话:(0551)62677062 传真:(0551)62620450
目 录
问题 1、关于实际控制人大额负债 ......3
问题 3、关于其他事项 ......2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绿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天律意 2024 第 03079 号
致:安徽绿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绿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动能源”或“公司”)的委托,作为绿动能源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绿动能源本次挂
牌事宜,已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出具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绿动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出具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
于安徽绿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出具了《关于安徽绿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绿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同。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挂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申请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1、关于实际控制人大额负债
根据申报材料及前次问询回复,(1)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凡为其亲属控制的强力高容、温州进出口、温州五洲集团的中信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且主要由黄凡提供偿
还资金;(2)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黄凡仅对五洲集团的一笔本息合计余额为
2,417.28 万元的银行贷款存在履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风险;(3)公司分别于 2014年、2022 年无偿接收强力高容的一批设备及 17 项注册商标,部分商标含有“绿动”字样;(4)实际控制人可供履行回购义务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持有的二级市场股票市值、上市公司分红等。
请公司补充披露黄凡为其亲属控制的企业对外担保的主债务、担保债务、担保措施的具体情况与债务清偿进展及预期安排。
请公司说明:(1)公司对实际控制人黄凡对外担保责任的相关信息披露内容是否准确;若存在不一致,请修改披露文件中的相关表述;(2)结合黄凡所持有的二级市场股票的解限售期限、减持条件和分红条件,及其对外担保责任的承担情况和偿债计划,说明其是否具备回购履约能力;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或潜在其他重大对外担保或大额负债;若存在,是否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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