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31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绿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区 16 层
电话:(0551)62677062 传真:(0551)62620450
目 录
一、问题 1.关于销售收入 ......3
二、问题 5.关于公司股权 ......7
三、问题 6.关于安全生产 ......35
四、问题 7.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42
五、问题 8.关于其他事项 ......58
六、其他事项说明......63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绿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安徽绿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绿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动能源”或“公司”)的委托,作为绿动能源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4年 9 月 27 日出具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绿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
下发的《关于安徽绿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同。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
挂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申请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题 1.关于销售收入
根据申报文件,报告期各期申请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26,251.02 万元、
20,017.07万元、5,827.46万元,其中境外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55.02%、33.07%、45.54%,主要为贸易商客户。公司第三方回款金额占比较高。
请公司说明:(1)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寄售模式,如存在,说明寄售模式对应的主要客户、寄售模式销售收入占比及公司对相关产品的管理方式;(2)报告期内各类收入变动原因;公司收入是否存在季节性特点,报告期各期 12 月和1 月收入金额及占比、第四季度收入金额及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3)主要境外客户情况(所属国家或地区、成立时间、实际控制人、注册资本、经营规模、销售区域、销售产品类别、与公司合作历史)、客户类型、合作期限、客户稳定性、国际经贸关系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主体与其是否存在潜在或实质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公司应对汇率变动影响的具体措施及有效性;(4)境外销售与境内销售在产品种类、定价、信用政策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并分析形成差异的原因;公司海关报关数据、运保费、出口退税与各期境外销售收入的匹配性;各期末境外销售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5)报告期内境内外贸易商客户家数及其变动情况、境内主要贸易商的基本情况、是否存在实缴资本及参保人数较少的情形、贸易商从公司采购的金额与其业务类型及规模的匹配性、报告期各期对主要贸易商的销售收入及其终端销售情况;(6)应收账款中存在个人客户的原因;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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