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绿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1152 号
致:安徽绿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绿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天禾”)接受安徽绿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25 年 4 月 26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以公告方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信息系统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
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董事长黄凡先生主持。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均为 2025 年 5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44,41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提案逐项进行表决,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41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41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44,41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41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41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41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41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 20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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