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四年九月
目录
一、《问询函》问题 3: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7
二、《问询函》问题 11:其他问题...... 29
释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名称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苏州志益 指 苏州志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公司的关联方
张家港亚志 指 张家港市亚志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公司的关联方
张家港美联 指 张家港市美联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公司曾经
的关联方,已于 2021 年 03 月 25 日注销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爱舍伦”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并参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以下简称“《首发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爱舍
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除上述以外,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情形,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内容或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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