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4
证券代码:874105 证券简称:爱舍伦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为更加有效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现对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进行修订,修订后预案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 3 年内,非因不
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二)中止条件
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 3 年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
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5、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中止后,如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直到达到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三)终止条件
1、各相关主体当年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已达到承诺上限;
2、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已届满;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触发时,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照以下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一)公司回购股份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召开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不得无故缺席董事会,公司董事承诺,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之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如须)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不得无故缺席股东大会,且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公司单次因稳定股价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公司于同一会计年度因稳定股价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时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稳定股价的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