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8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三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舍伦”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二名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等现行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发表意见。
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应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应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5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的《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决定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出席对象、会议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下午 14:00 在苏州市相城区
元和街道相城大道 1539 号 2301 室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勇主持。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股东提供网络、视频的参会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3 月 10 日。经
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0,759,5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一致,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等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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