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的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三轮问询意见。
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对问询意见逐项予以落实,通过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文件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本所收到回复文件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提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本所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问题 1.关于市场竞争情况
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文件:(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属于“C2770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2)发行人产品属于康复护理与医疗防护领域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发行人选取了高透气性穿点、高吸水性ABD垫、高承重性床垫、高承重性宠物床垫等产品与主要竞争对手产品进行对比,发行人选取的可比公司与作主要产品性能指标对比时选取的主要竞争对手存在差异。(3)中国医用敷料行业
生产企业数量约 6,000 至 6,500 家。其中仅 30 家左右生产企业
年产值超过 1 亿元,占所有生产企业 0.5%左右;80%左右的生产企业年产值不足 1,000 万元,市场集中度低。
请发行人:(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列举说明发行人所处“C2770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主要企业情况,说明发行人选取可比公司的标准;进一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取可比公司,并说明可比公司选取的合理性、完整性,说明是否能够充分揭示发行人所属行业竞争情况。(2)说明选取可比公司与选取竞争对手比较产品时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选取的相关产品是否为同类产品,市场定位、技术指标、应用场景等方面与选取的发行人产品是否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3)结合上述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对自身产品相较于国内外竞品竞争优势,说明选取的相关指标是否为该类产品主要竞争指标。说明相较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发行人在研发
投入、研发成果、产品竞争力方面是否存在较大差距,产品创新性的具体体现。(4)补充说明发行人现有发明专利的应用产品类型、报告期内销售数量、金额,预期销售目标或未来规划。(5)说明医用敷料出口市场的竞争格局,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的收入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对比情况,发行人的市场地位和在客户供应商体系中的地位情况,竞争优势的具体体现。(6)结合新产品研发和布局规划,募投项目规划,说明未来业务的主要增长点。(7)结合以上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创新性的具体体现;请更新提交“7-9-2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交所定位的专项说明”。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 2.关于未来经营规划
请发行人对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相关规则要求,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子公司经营业务、资产与人员结构调整的预期规划,并按照重要性程度补充完善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如涉及相关调整对发行人未来经营规划安排有较大影响的,请作重大事项提示。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7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报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如存在涉及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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